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893號原 告 黃惠如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律師
張馨尹律師被 告 廖啟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8萬14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32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品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高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