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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9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903號原 告 簡禎慧上列原告與被告傑生建築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6,23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1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雅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等
裁判日期:2025-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