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906號原 告 林上玉
郭秀㛇上列原告與被告永醇誠股份有限公司、永茗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1萬3,3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0,9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佩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盈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