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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9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909號原 告 洪秝蓉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間請求土地所有權塗銷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5年度抗字第145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億1,383萬3,716元,依修正前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萬8,5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裁判日期:2026-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