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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9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909號抗 告 人 洪秝蓉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產署中區分署間請求土地所有權塗銷登記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2月6日本院114年度補字第2909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裁判日期:2026-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