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915號原 告 中華警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夏惠屏被 告 世界廣場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羅少謙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被告應歸還原告新臺幣(下同)50萬元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定期存款定存單等語。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調解聲請費1,000元,原告尚應補繳5,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不足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