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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9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934號原 告 陳勝利訴訟代理人 駱怡雯律師

林維哲律師被 告 陳榮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贈與契約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882,765元(參111年度訴字第3270號判決所述鑑定估價),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8,7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裁判日期:2025-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