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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9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936號原 告 陳福森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律師被 告 江聰華

江聰哲

江玲美

江聰敏

江聰慧張江玲瑛

江嘉敏江學輝林莎莉林芩莉

林苓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共有物或公同共有物分割之訴,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面積175平方公尺,114年度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5萬8400元,土地價額為1022萬元(計算式:175㎡×5萬8400元/平方公尺=1022萬元),原告應有部分為15分之9,因分割所受利益為613萬2000元(計算式:1022萬元×9/15=613萬20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此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613萬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333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雷鈞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詠昕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6-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