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948號原 告 丁遵富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郭憶暄間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7,92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6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0,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