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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9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951號原 告 上德益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家億訴訟代理人 詹右辰律師

桂子雅律師被 告 享創物聯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春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萬69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品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高偉庭

裁判案由:請求違約金
裁判日期:2025-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