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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9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952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告李俊廷間撤銷要保人行為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14年11月20日114年度補字第2952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及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495條之1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俊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裁判案由:撤銷要保人行為
裁判日期:2025-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