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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9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958號原 告 陳意芸被 告 陳勤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又按以租賃關係已經終止為原因,請求遷讓房屋之訴,係以租賃物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房屋之交易價額為準(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117號裁定意旨參照)。查:

(一)原告以兩造間之房屋租賃期滿,起訴請求被告騰空遷讓返還系爭房屋,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屋之交易價值為準,經本院依職權透過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無法查得鄰地地區相同條件之不動產交易價值,而依原告提出之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所示,系爭房屋115年期之課稅現值為新臺幣(下同)464,100元,爰就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依此核定為464,100元,應徵第一審判費6,310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裁判日期:2025-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