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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98號原 告 禾豐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政義被 告 戴安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50萬8000元,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卉媗

裁判案由:給付居間報酬
裁判日期:2025-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