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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9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980號原 告 愷婕夢想娛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栗志中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無限夢想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611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200,000元,應繳裁判費199,4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98,9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