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990號原 告 蔡亞蓁訴訟代理人 沈靖家律師
簡羽萱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垚堅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2,2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