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995號原 告 祐源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涵湘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飛耀全球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797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萬5,7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9,19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怡瑾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