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00號原 告 莊永森訴訟代理人 楊惠雯律師複 代理 人 洪健茗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莊智雅等2人間請求返還委任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第1、2項請求移轉房屋所有權部分,並未載明臺中市○○區○○段000○號房屋(下稱系爭號房屋)之房屋稅課稅現值,致本院無法核定該部分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又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第1、3、4項請求移轉土地所有權等部分之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878萬8789元(38
8.38X4萬4921/3=581萬5473,加上53.82X3萬1400/3=56萬3316,元以下4捨5入,加上640萬,加上1601萬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查報系爭房屋之房屋稅課稅現值及所憑證據,並按該等課稅現值再加計2878萬8789元之數額,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敏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何淑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