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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0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001號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訴訟代理人 林嘉鴻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明璋、張浚榤、鴻昱行銷有限公司等3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66,4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雅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裁判日期:2025-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