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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0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010號原 告 九麗斯貿易事業社即林瑀宸

建鈞企業社即吳芮芃上列原告與被告品茉兒生醫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獎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對被告各別請求,核屬法律關係種類相同之普通共同訴訟,揆諸上開說明,應分別調查訴之要件,各別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徵收裁判費。經核原告九麗斯貿易事業社即林瑀宸、建鈞企業社即吳芮芃請求被告各應給付新臺幣(下同)582萬7,717元、7萬1,592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原告九麗斯貿易事業社即林瑀宸、建鈞企業社即吳芮芃應分別繳納第一審裁判費6萬9,711元、1,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裁判案由:給付獎金等
裁判日期:2025-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