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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0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013號原 告 品茉兒生醫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子翔訴訟代理人 紀孫瑋律師

洪宇謙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第2項部分,分別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億665萬9,265元、491萬9,16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億1157萬8,425元(計算式:106,659,265+4,919,160=111,578,425),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萬9,666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裁判日期:2025-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