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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0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016號原 告 聯陽理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杰紘訴訟代理人 何盈德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吳達銘間給付委託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怡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游語涵

裁判案由:給付委託費等
裁判日期:2025-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