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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0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033號原 告 鄭伊秦上列原告與被告臺中市大里區公所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萬8,7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浩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許千士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5-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