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043號抗 告 人 鄭民崇
周曉慧相 對 人 翠堤社區管委會法定代理人 陳由新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土地租金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8日所為裁定提出異議。按「依本編規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應提出異議而誤為抗告者,視為已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495條定有明文。抗告人提出異議,係對於本院前開裁定聲明不服,應視為提起抗告。又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又抗告人應具體表明係就本院前揭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或係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服,或就前二者均不服,請抗告人注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卉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