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045號原 告 台灣友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添和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翔勝鎂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模具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39,4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6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資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