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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0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047號原 告 李昱陞訴訟代理人 胡智皓律師被 告 林辰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5,017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得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即明。又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川原集成有限公司(原名:景川機電有限公司,下稱川原公司)之出資額新臺幣(下同)168萬8,888元(下稱系爭出資額)及代表人登記予原告。是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應以上開出資額於起訴時之客觀交易價額為斷。考諸川原公司之出資額並無公開交易價格可供查詢,而川原公司之113年度資產淨值(即資產扣除負債後之權益總額)為200萬8,085元,有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檢送川原公司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資產負債表在卷可稽。又川原公司登記資本總額為168萬8,888元,亦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附卷足憑,爰據此計算系爭出資額於起訴時之交易價值為200萬8,085元(計算式:2,008,085元÷1,688,888元×1,688,888元=2,008,085元)。另原告請求移轉代表人登記部分之訴訟經濟目的同一,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0萬8,0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5,01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登記物
裁判日期:2025-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