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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0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054號原 告 楊惠華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核定,合併計算為新臺幣(下同)3,516,433元(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6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童秉三附表:

一、訴之聲明第一項(一次給付)之訴訟標的金額為766,751元(詳附件,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所明定。終止日即起訴狀送達本院前一日)。

二、訴之聲明第二項(生存期間按年給付)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40萬元(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計算式:24萬元/年×10年=240萬元)。

三、訴之聲明第三項(豁免11年保費)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96,340元(計算式:26,940元/年×11年=296,340元)。

四、訴之聲明第四項(一次給付)之訴訟標的金額為53,342元。

五、以上合計3,516,433元(計算式:766,751+2,400,000+296,340+53,342=3,516,433)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等
裁判日期:2025-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