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073號原 告 山石地磚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石仕霖上列原告與被告王裕閎、陳玉其間請求借款代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7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