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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0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079號原 告 黃長勳上列原告與被告施能安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8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裁判日期:2025-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