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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0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087號原 告 桐輝纖維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德芳訴訟代理人 鄭才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給付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78,9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0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士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等
裁判日期:2025-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