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109號原 告 陳穎葳訴訟代理人 鍾秉憲律師上原告因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對被告黃怡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簡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