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1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114號原 告 莊碧綢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瀚堂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7萬84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75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
裁判日期:2025-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