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132號原 告 蔡慶輝
蔡連坤蔡連祥蔡連丁
蔡連裕蔡素靜被 告 蔡連煌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土地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聲明為: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兩造公同共有等語。依系爭土地於民國114年1月之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4,919,646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0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並提出臺中市○○區○○段00地號、19-1地號、20地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逾期未補正其一,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宏谷附表編號 不動產標示 土地面積 土地公告現值 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元以下4捨5入) 計算式 1 臺中市○○區○○段00地號 395.08㎡ 3,300元/㎡ 全部 1,303,764元 3,300元/㎡×395.08㎡=1,303,764元 2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 131.56㎡ 3,300元/㎡ 全部 434,148元 3,300元/㎡×131.56㎡=434,148元 3 臺中市○○區○○段00地號 1,767.63㎡ 1,800元/㎡ 全部 3,181,734元 1,800元/㎡×1,767.63㎡=3,181,734元 總計 4,919,64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