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145號原 告 徐泗洲被 告 徐溱謙
徐健綸徐健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編號1所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於民國113年10月21日以贈與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原告所有,及將附表編號2、3所示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與系爭土地合稱系爭不動產)返還予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8萬9,000元(參見卷附土地登記謄本記載原告請求移轉登記系爭土地於民國114年1月公告現值1,800元/平方公尺×1,921平方公尺=345萬7,800元,及卷附房屋繳款書記載原告請求返還之附表編號2、3房屋於113年間房屋稅課稅現值分別為59萬6,700元、43萬4,500元,計算式:345萬7,800元+59萬6,700元+43萬4,500元=448萬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4,0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賴恩慧附表:
編號 種類 明細 備註 1 土地 臺中市○○區○○段○○○○段00000地號 權利範圍:徐溱謙1/2、徐健綸1/4、徐健豪1/4 2 房屋 臺中市○○區○○里○○00巷0號 未辦保存登記 3 房屋 臺中市○○區○○里○○00巷0號 未辦保存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