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1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168號原 告 蔣敏洲上列原告與被告謝說容、施懷敏、廖純卿、蕭怡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421,101,101,101,101元金錢部分,屬財產權涉訟事件,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9,421,101,101,101,1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179,268,507,826元。至於其餘聲明或為請求不明,或非屬原告可請求事項,均非本件損害賠償事件所應審酌,爰暫依訴之聲明第1項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9,421,101,101,101,1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179,268,507,8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