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170號原 告 劉芳旻上原告與先位被告海峰工程行、備位被告廖顯泓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8,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1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簡芳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