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175號原 告 鄭民崇
周曉慧上列原告與被告翠堤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4萬3,099元。
原告應自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4,955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1萬元,及自民國112年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之計算除債權本金101萬元外,尚應加計於起訴前(起訴前一日即114年9月6日)所生之利息13萬3099元(如附表所示),其金額合計為114萬3,099元(計算式:0000000+133099=0000000),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9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自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浩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千士附表:(以下單位為新臺幣/元)本金101萬元 利息計算期間 週年利率 該期間之利息(元以下4捨5入) 112年1月18日起至114年9月6日止 5% 13萬309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