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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18號原 告 昇埕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包昇埕上列原告因請求工程保留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建埕投顧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9萬7,7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79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1,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唐振鐙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保留款
裁判日期:2025-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