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1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199號原 告 林蓮池訴訟代理人 林益堂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仲楷(即洪賢才之繼承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9萬6,3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1,810元,經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3,000元後,尚應補繳4萬8,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6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裁判日期:2025-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