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204號原 告 莊寶利訴訟代理人 楊永吉律師
黃勝玉律師被 告 第一生命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祐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0,516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得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7萬3,151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0,5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錦源附表(單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請求本金 類別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週年利率 給付總額 244萬8,000元 利息 114年6月7日 114年8月20日 (75/365) 5% 2萬5,151元 合計 247萬3,15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