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214號原 告 陳映羽訴訟代理人 張毓珊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孟羲、張瑋庭、吳明憲、誠美學診所等間損害賠償(醫療)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98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501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