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243號原 告 財團法人臺中市眉山福安宮法定代理人 曾義森被 告 吳莉芬
吳莉花王德治周萬金周萬貴周晴雯王碧蓮王榮燦廖智偉律師即李文和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具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等人應將坐落臺中市○里區○○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地上物拆除,將占用之土地返還原告,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如附表所示),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初步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8,3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昱程附表:
被告 原告主張占用土地面積(平方公尺) 公告土地現值 (元/平方公尺) 訴訟標的價額 (新臺幣/元) 吳莉芬、吳莉花、王德治、周萬金、周萬貴、周晴雯 王碧蓮、王榮燦 臺中市○里區○○段000地號土地6.615平方公尺 21,600元 285,768元 臺中市○里區○○段000地號土地6.615平方公尺 原告主張起訴前5年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數額(新臺幣/元) 150,822元 150,822元 被告 原告主張占用土地面積(平方公尺) 公告土地現值 (元/平方公尺) 訴訟標的價額 (新臺幣/元) 廖智偉律師即李文和遺產管理人 臺中市○里區○○段000地號土地4.875平方公尺 21,600元 210,600元 臺中市○里區○○段000地號土地4.875平方公尺 原告主張起訴前5年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數額(新臺幣/元) 111,150元 111,150元 總計 758,340元(以下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