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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2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262號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被 告 賴世富

廖映媞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9年度臺抗字第222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㈠被告間就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及其上同段130建號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下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108年4月15日所為配偶贈與之債權行為及於同年5月1日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應予撤銷。㈡被告賴映緹應就系爭不動產於108年5月1日以配偶贈與為原因,向臺中市中山地政事務所以108年山普登字第046280號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而系爭不動產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62,00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114年1月公告現值42,100元/平方公尺×36平方公尺=1,515,600元,及系爭房屋課稅現值為46,400元;1,515,600元+46,400元=1,562,000元),低於原告主張債權額2,148,310元【(本金493,567元+利息1,194,080元+違約金246,665元+督促程序費用1,000元+執行費3,956元)+(本金130,109元+利息76,188元+違約金1,200元+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執行費1,045元)=1,939,268元+209,042元=2,148,310元】,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之價額1,562,000元計算。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62,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86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裁判日期:2025-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