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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2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270號原 告 黃郁晴訴訟代理人 陳伯彥律師被 告 蘇瑜揮上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一、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其立法理由略謂: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至於起訴後所生者,因於起訴時尚無從確定其數額,不予併算。

二、經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給付起訴狀附表「請求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各依附表「利息起算日」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利率」欄所示計算之利息。其中原告請求起訴後之孳息部分,不併算其價額;原告請求給付利息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故,本件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萬0,228元(計算式詳附表,小數點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20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92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建分附表(新臺幣):

編號 請求金額 計息期間(計至起訴前1日) 利 率 起訴前利息數額 1 6萬3,900元 114年7月5日-114年8月27日 日息萬分之5 1,725元 2 6萬3,900元 114年8月6日-114年8月27日 日息萬分之5 703元 3 30萬元 請求起訴後利息 週年利率5% 0元 合計 42萬7,800元 2,428元 42萬7,800元+2,428元=43萬0,228元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裁判日期:2025-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