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293號原 告 游馨鋐即鑫達興業社訴訟代理人 吳瑩庭上列原告與被告呂珮菁間請求給付委託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狀記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唐振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