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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2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299號原 告 一零八鼎峯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俊穎上列原告與被告邱堂軒、寶萊商務中心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3萬5,307元(計算式:8萬6,634元+154萬8,6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0,6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佩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郭盈呈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裁判日期:2025-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