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303號原 告 劉秉澄訴訟代理人 陳俊成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富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107元(詳附表,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本件訴訟標的關於利息之金額僅計算至視為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4年5月21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6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