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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3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315號原 告 李曜任訴訟代理人 吳常銘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金林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95,7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裁判日期:2025-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