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322號原 告 錠祐企業社法定代理人 顏辰祐上列原告與被告萬淇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1,2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3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汎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