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329號原 告 胡智翔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梁國強、梁永堅發支付命令(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更一字第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68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18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昱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