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337號原 告 張雅淳被 告 陳綠桂
林采珏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至3項、第77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復所謂交易價額,應以市場交易價格為準。不動產如無實際交易價額,當事人復未能釋明市場交易價格,法院得依職權參考客觀之交易價額資料為核定。不動產實價登錄價格,乃一定期間內,於地政機關登錄之不動產交易價格。倘與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相當,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參考(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50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696號裁定意旨參照)。又聲明雖屬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即此部分訴訟標的所受之最大利益,即應以單一所有權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又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再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參照)。另按預備之訴,係以先位之訴無理由時,請求法院就備位之訴為判決所合併提起之訴訟,其訴訟標的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二、經查:㈠原告先位聲明請求:⒈被告陳綠桂與林采珏間就附表一所示不
動產(下稱系爭房地)於民國112年5月5日所為信託契約之債權行為及於112年5月10日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⒉被告陳綠桂就系爭房地於112年5月10日以信託為登記原因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告林采珏所有。⒊被告陳綠桂應將系爭房地於112年5月9日所為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9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訴訟標的為其撤銷權,應以原告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即債權額或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價額從低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提出之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01916號債權憑證所示,原告對被告林采珏之本票債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暨自112年6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依前開規定,原告起訴時之債權額計算至原告起訴前一日即114年9月3日之本金、利息共新臺幣(下同)170萬46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二),而本件撤銷法律行為標的價額即系爭房地價額為3,550萬元(詳㈡所述),依前開說明,則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0萬466元。
㈡原告備位聲明則請求:⒈確認被告陳綠桂與林采珏間就系爭房
地於112年5月5日所為之信託契約之債權行為,以及於112年5月10日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無效。⒉被告陳綠桂就系爭房地於112年5月10日以信託為登記原因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告林采珏所有。⒊確認被告陳綠桂就系爭房地於112年5月9日所為擔保債權總金額9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無效。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之交易價額核定之,而依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與系爭房地同路段(北勢二街)、建築型態相似(透天厝,樓高三層)、建物面積、屋齡均相同之不動產,且非屬「親友、員工、共有人或其他特殊關係間之交易」,於原告起訴時點相近期間之交易總價為新臺幣(下同)3,550萬元,自得以此作為系爭房地於起訴時價值參考。故系爭房地之交易價額為3,550萬元。是本件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550萬元。
㈢茲就前開原告先、備位訴訟標的價額比較後,備位聲明之價
額3,550萬元高於先位聲明之價額170萬466元,揆諸前揭說明,應以較高之備位聲明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5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萬2,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賴恩慧附表一:
土地標示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 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沙鹿區 洛泉段 1164 257.49 全部建物標示 編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建物門牌 層次及層次面積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466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3層 1層:102.77 2層:77.93 3層:67.53 陽台:11.93 全部 臺中市○○區○○○街000號
附表二: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 150萬元 1 利息 150萬元 112年6月13日 114年9月3日 (2+83/365) 6% 20萬465.75元 小計 20萬465.75元 合計 170萬466元